1.違約責任原則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立法依據是《合同法》第107條。須注意: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法律效果之一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債務人因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2.例外情況下,少數的違約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須注意:過錯責任僅僅適用于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某類合同中的“特定”違約行為,而不是某類合同中的“所有”違約行為。立法依據是《合向法》分則條文的明確列舉:①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9、191條。②租賃合同:《合同法》第222條。③加工承攬合同:《合同法》第265條。④客運合同:《合同法》第303條第1款。⑤多式聯(lián)運合同:《合同法》第320條。⑥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條。 ⑦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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